(2019)沪0106刑初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1997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张琪、杨弘魏,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3,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黄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及辩护人杨弘魏、被告人黄某3及辩护人龚德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黄某3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他人掌握的“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网址、密码等信息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接受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康某自案发前数日开始负责上述赌场的操盘和配钞,并从中牟利。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康某、黄某3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参赌人员马某某、邵某、黄某1,用于赌博的现金8,050元、电脑一台、手机三部。
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先是拒不交代,后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康某、黄某3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邵某、黄某1、朱某某、陆某某、席某某、黄某2、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支付宝账单截图,房屋居住人员查询信息,照片,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康某、黄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黄某3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黄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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