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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38号 (2)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一张、手机三部、支付码四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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