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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卞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曾某,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
  辩护人赵秀华,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曾某、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9年8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政凯,被告人卞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树祥,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赵秀华,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卞某某伙同陈某(已判刑)注册成立上海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宝公司”),雇佣技术员、验收员及业务员,虚构手工活代加工项目,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订做收购信息,与客户签订加工合同,骗得押金、材料费等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10月起,郑某某(已判刑)先后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梯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柳公司”)、上海票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皓公司”),雇佣被告人曾某等人为验收员,雇佣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虚构手工活代加工项目,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订做收购信息,与客户签订加工合同,骗得押金、材料费等共计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参与骗取被害人刘某1、张某、华某某等共计3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张晓磊、王利清共计2万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卞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2月21日,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同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某、曾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张某、华某某、刘某2、刘某3、胡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产品加工合同、产品订做收购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等支付凭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彩色超声检报告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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