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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4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人朱某2,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诉被告人朱某2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于2019年9月4日提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糜世峰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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