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35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陆某在本市徐汇区医学院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将一包甲基苯丙胺贩卖于吸毒人员陈某某,后于同年12月20日收取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某、万某的证言笔录;微信转账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材料和被告人陆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毒品仍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陆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 军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