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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35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同汤海平(已判决)多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地区,先以“自制红色药水”能检验身体疾病为由,将上述红色药水滴涂在被害人手上。后宣称上述红色药水无法自行擦拭会致生命危险,威胁、恐吓被害人购买其所售药物。共强迫被害人张某某、陶某1、陶某2、唐某某、韩某某、吴勒官、黄某某等人购买其所售药品,涉案金额人民币3,050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泐村彭六580号门口场地上,欲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其所售药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蒋某某被抓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某、陶某1、陶某2、唐某某、韩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同案犯汤海平的供述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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