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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3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南胜路XXX号;2007年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7月因卖淫行为被处收容教养六个月;2013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涂某某至本区川沙新镇川沙路XXX-XXX号养和堂药房店堂内,从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198元的健美生牌钙镁D片1瓶。
  2.2019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涂某某至本区川沙新镇川沙路XXX-XXX号养和堂药房店堂内,从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198元的健美生牌钙镁D片1瓶。
  3.2019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涂某某至本区川沙新镇新德路XXX号瞳尚眼镜店店堂内,从货架上窃得价值人民币248元的SUOFEIA牌S2186型眼镜1付。
  2019年6月5日中午,被告人涂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辖区川沙派出所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涉案眼镜被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人杨林、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视频,截屏照片、相关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户籍资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可以对被告人涂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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