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3355号 (2)
一、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责令被告人涂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 军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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