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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31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7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小学文化,
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4日12时50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建设路XXX号“阿兵鸭品”门口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元宝牌大豆油2桶。
  2019年5月5日4时40分、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二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建设路XXX号“陈记烧烤”门口处,共计窃得“美菜网”公司配送至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40元的元宝牌大豆油4桶。后被告人杨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其成村新生215证人万某开设的快餐店内,将上述大豆油以共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万某。案发后,上述大豆油已被调取并发还被害单位证人邱某。
  2019年5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建设路XXX号“麦香村”蛋糕店门口处,窃得“美菜网”公司配送至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20元的元宝牌大豆油2桶。案发后上述大豆油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证人邱某。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向被害单位证人邱某
  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某、夏某某、邱某、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搜查证、搜查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相关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损失得到挽回并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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