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30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裘驾敏,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及辩护人季炜斌、裘驾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两处房产,与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非沪籍驾驶培训人员陈某1、孙某某、李某等人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后,与陈某1、孙某某、李某等人相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交上述虚假租赁合同,为陈某1、孙某某、李某等人共计办理出《居住登记凭证》75件。事后,被告人胡某某收取委托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人员每件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其中每件人民币100元支付给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200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2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陶某、朱某1、黄某、朱2、陈某1、孙某某、李某、沈某某、邓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提供的有关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能退赔犯罪所得及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