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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3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辩护人胡涛,上海简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胡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一款名为“魔力宝贝”的手游微信群结识了被害人崔1,并通过被害人崔1与被害人罗某某结识。同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出售“魔力宝贝”虚拟游戏币,先后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3,800元,被害人崔1人民币1,237.5元。嗣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二名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二名被害人全部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崔1、罗某某的陈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相关的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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