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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人张某,女,1993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王克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虞杰,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2,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康欣,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何汝玫,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女,1995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
  辩护人马进宝,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潘某某、王2、侯某某、李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9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潘某某、王2、侯某某、李某2及辩护人王克敏、虞杰、康欣、何汝玫、马进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妇科”组长)伙同被告人王2、张某、潘某某、李某2、侯某某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六路万象汇C栋4楼,以“大真线上调理团队”等为名,通过互联网推送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再以统一话术单通过向妇科疾病患者问诊、断诊等方式,冒充专业医务人员,虚构药品来源及治愈率、虚构一人一方配制、使用虚假患者好评截图、虚构药品无效原因,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价推销“气血和胶囊”、“桂龙药膏”、“蓝色妖姬妇康抗菌凝胶”、“红菇蜜膏”等药物、保健品、食品。经审查,被告人郭某某、王2、张某、潘某某、李某2、侯某某的犯罪数额为44,776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相关情况说明、采购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话术单、业务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潘某某、王2、侯某某、李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潘某某、王2、侯某某、李某2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潘某某、王2、侯某某、李某2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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