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302号 (3)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三、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四、被告人王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五、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玲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陶建国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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