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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
  辩护人于光辉,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5日4时3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淞沪路XXX号四楼的“竞纪电竞馆”大堂休息区,趁被害人陈某趴在桌子上休息之际,窃得陈某放在手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VIVO牌Y93型64+4G全网通手机。
  同年8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宋文花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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