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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8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号同和国际大厦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TDR361Z-1型电动自行车及后备箱中的一组超威牌60V20AH锂电池。经估价,上述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元。
  同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民警将追缴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发还被害人王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宋文花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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