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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8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于小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19〕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辩护人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牌号为沪DGXXXX的小轿车从本市杨浦区眉州路XXX-XXX号小区的952号楼前行驶到950号楼时,因该小区大门关闭而停车,后和居住在950号楼的居民发生争执,被接到报案赶赴现场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机动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5.95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和辩护人于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截图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于小强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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