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8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
  辩护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19〕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鲁RO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浦东新区经翔殷路隧道行驶至该隧道浦西出口处时,发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设卡检查,便弃车逃跑,后被民警追赶并被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45mg/100ml,属于醉酒。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陈杰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