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794号 (2)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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