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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延吉中路XX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麦威牌TDR01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单某某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常祝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单某某退赔被害人丁瑞庆人民币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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