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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6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成涛、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某,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陆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及辩护人成涛、杨磊、陆祺、赵小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凡阳中心在本市宝山区注册成立,并先后在本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楼、国顺路XXX弄XXX号XXX楼租赁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员,通过虚高收藏品价格,诱使被害人签订相关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服务费。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在凡阳中心分别担任销售二部业务员、代理总监,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单独或共同骗取被害人服务费。其中,被告人陶某某骗取邬某某等11人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霍某某骗取朱某某等8人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霍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涉案基本事实,到案后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00元。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邬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王某、林某某、冯某某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颜某某、胡某1的证言,《艺术品展览及委托销售合同》,收款收据,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档案机读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回单,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陶某某、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若被告人陶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则根据赔偿情况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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