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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9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陈明律师事务所,办公地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二楼。
  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辩护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陈明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周伟锋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桂似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法律服务合同与位于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二楼的陈明律师事务所产生纠纷。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至上址,采取静坐、封堵锁眼、张贴“大字报”等方式,并4次在律所墙面、大门、监控摄像头和律所广告牌等处喷涂油漆及恐吓性标语,经公安机关多次批评制止后仍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二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及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害单位陈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和员工陈某、谢某某、史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视频及视频截图、“大字报”图片、油漆喷涂标语图片、许胜华、方晓虎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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