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9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暂住地本市。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4月15日14时许,在本市陕西北路、澳门路附近,以人民币6,600元的价格将三张姓名为“黄小婵”、“伍倩”、“黄蕾”的居民身份证出售给张某1,后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别,其中两张居民身份证系合格证件,一张居民身份证系变造证件。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涉案居民身份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身份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