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1107号 (2)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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