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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邓昌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邓昌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12月1日,为让陆某2出面解决与其弟周伟之间的婚恋纠纷,撬开被害人谭某某从陈某某(陆某2母亲)处承租的本市静安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门锁后,入住该房拒不搬出。此外,被告人周某又于2019年7月3日,撬开被害人陆某1(陆某2父亲)位于本市静安区北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门锁,并交由亲戚居住。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某、陆某1、陆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和收集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照片、相关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竺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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