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1072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