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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0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黄蓓,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黄蓓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嘉里不夜城B1座2905室,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前台上的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后逃逸。当日12时30分许,陈某携上述手机至静安区秣陵路XXX号誉购手机店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销赃给夏某某(另案处理)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的华为Mate20手机价值2,559元。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监控视频、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监控视频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相关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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