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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0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章健慧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陆某在本市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群租房内,进入被害人张1租住的房间,从室内放置在电视柜上的一黄色女士单肩包内窃得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逃离现场后,陆某将窃得的1,000元向他人兑换至本人的微信钱包中,另外100元挥霍。当天,陆某在明知警方介入的情况下返回案发现场,并在第一次供述时,如实交代了其实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1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转账截图、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扣押清单》《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群租房结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办案说明》《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退赔的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张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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