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10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黄文君,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2及辩护人黄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2于2018年9月期间,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前往澳门做放贷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后将上述钱款在赌场挥霍一空。
  2018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某2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某2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2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2的供述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马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2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缴人民币五万元抵赃款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