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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陈峰、张婕,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悦,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梁庄村六组381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婕、被告人张悦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张悦等人在本市徐汇区龙华西路XXX号停车场内酒后闹事,随意殴打被害人葛某、方某某、舒某某,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葛某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被害人方某某、舒某某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陈某、张悦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悦能基本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张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张悦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悦到案后能基本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醉酒后失忆,并非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到案后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悦系醉酒后失控犯罪,又系坦白,到案后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张悦向三名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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