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6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2,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军,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以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2、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2、黄某某的犯罪金额达人民币498万余元,且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等情节,不宜在本院接受审判,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移送管辖请示,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2及其辩护人汪洋、徐军、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庄炜萍、方以矩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因案情重大,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致华公司与常熟达涅利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涅利公司”)签订包装采购合同,由致华公司代为制作出口设备所用的木质包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境货物木质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经检疫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IPPC”标识。
2016年6月起,被告人叶某2、黄某某在负责致华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对所生产的出口木质包装作除害处理,且采用伪造上海石鹰熏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鹰公司”)“IPPC”标识章,在未经除害处理的出口木质包装上加盖的方式,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出口木质包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6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会同原上海市宝山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位于本区富锦路XXX号的致华公司仓储场地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不合格的出口木质包装150余只,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中心鉴定,在查扣的部分木质包装材料中,检出滑刃线虫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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