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3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廖佩娟、邓斯玲,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克友,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廖佩娟、邓斯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22日,因被害人王1的弟弟王2需要资金,遂由王1出面,欲以其名下的本市石泉六村XXX号XXX-XXX室房产(实际居住人系王1的弟弟王2、王3等人)作抵押向被告人贺某借款。后贺某假意与王1签订上述房产的抵押借款合同,骗取王1的信任,从而拿取其身份证件、房产证等,并在王1不知情的情况下,骗使其签署委托乐某出售上述房产的委托书。此后,贺某指使乐某持王1的身份证件、房产证、委托书等材料与孙某3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总价人民币5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孙某3首付17万元,向银行贷款40万元作为尾款。后贺某又指使乐某支付13万余元用于偿还上述房产尚未归还的银行抵押贷款,以确保房产能顺利过户。同时,贺某或自己或委托他人持王1、孙某3的身份证件至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由贺某本人实际控制,并通过在自己和王1、孙某3账户间转账的方式完成首付17万元的虚假记录。2009年10月,王1的上述房产被登记到孙某3名下。2009年11月,贺某控制的王1银行账户内收到孙某3申请的银行贷款40万元,贺某随即将该笔钱款取走,亦未交予王1。经估价,案发时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贺某在本市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贺某处同时查获上述房产的房产证、被害人王1等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王1、孙某3的银行存折等材料。
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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