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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何某某,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辩护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李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许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至本区玉树北路XXX弄XXX号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置于家中门口鞋柜里的“三鼎”牌皮鞋一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
  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至本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窃得了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其家中门口鞋柜里的LV牌皮鞋一双,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后被告人何某某又至本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内窃得被害人麻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23元)、被害人徐某某的足银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96元)、被害人冯某某的足银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04元)、被害人张某某的千足金项链1根(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92元)及人民币400元、被害人宋某某的伞一把(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余某某、麻某某、徐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扣押清单、调取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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