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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谭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5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7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玉昆路280弄玉昆小区二期门口处,因缴纳停车费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通过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1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娟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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