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1204号 (2)
二、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张某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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