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1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在本区石湖荡镇学府路XXX号门口,因打牌输赢的问题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致沈某某左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柯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未逃离现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华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