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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1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宫克、胡剑蓓,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戚某某、姚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剑蓓、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熔、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九亭镇雪家桥路1弄象屿品城小区46号门口酒后滋事无故将门口探头拔掉,后被该小区保安被害人汪某某、章某某发现并制止。被告人吕某某先是无故用拳头殴打汪某某、章某某,后离开返回家中,又纠集正在其家中的被告人戚某某、姚某下楼拳打脚踢殴打保安汪某某、章某某及前来增援的保安芮某某致伤。经鉴定,汪某某、章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章某某报警,被告人吕某某、戚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姚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吕某某、姚某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嗣后,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某、章某某、芮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戚某某、姚某酒后聚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姚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吕某某、戚某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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