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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倪某某,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金跃辉,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颖平,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辩护人金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XXX号聚顶KTV的V5包间内在被害人江某的陪同下喝酒娱乐,后其尾随江某离开V5包间并强行将江某拉至一空置包间内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外人敲门而未得逞。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屠江易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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