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10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2,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
辩护人杨剑波,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雷某某,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
辩护人吴岸,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范某某,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程向南,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雷某某、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杨剑波、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岸、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向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6日至4月18日,被告人陈某2伙同雷某某、范某某在本区九亭镇虬泾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放置一台赌博主机及十六台显示器,组织多人在上址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2系赌场老板,被告人雷某某负责收取赌资、给客人开门、倒水等工作,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望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2、雷某某、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雷某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账本、支付宝流水记录、微信支付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雷某某、范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雷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雷某某、范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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