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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7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田宁宁,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田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闲鱼网上发布出售淫秽视频的信息,后与买家联系后,以支付宝、微信交易的方式收取钱款,再通过百度云盘分享文件的方式将淫秽视频贩卖给买家。
  经查证,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贩卖给程某视频文件96个;同月20日晚,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贩卖给干某某视频文件42个,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审查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共有55个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干某某、程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百度网盘分享文件记录等,被告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信息、收款记录、交易记录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55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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