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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昵称为“灰某”的QQ账号在各QQ群内发布出售视频的广告,并通过网络发送视频文件。经查证,被告人阿某某以上述方式向证人费某(QQ昵称“清某某”)、贾某某(QQ昵称“小某某”)出售视频文件共计31个,共计获利人民币100余元。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29个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费某、贾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清单、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9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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