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6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2,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2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赵2先后在“月某”、“皮某某”等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期间以刷礼物有福利视频等方式进行引诱,诱使网友在直播平台上刷“跑车”等虚拟礼物,后通过微信向相关网友发送淫秽视频,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证,被告人赵2以上述方式向证人江某、赵某1、陆某某发送视频文件共计23个。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鉴定,上述视频文件均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赵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2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赵某1、陆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直播平台充值记录,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平台交易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清单、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2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3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赵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2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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