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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本市虹口区,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金晨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金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将0.5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
  2019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将0.5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本人身体状况较差;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毒品扩散性也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后,即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连同该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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