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525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予以扣除。)
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邢跃龙
书 记 员 陈婷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