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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6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2,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沈某2为谋利,在其租借的上海市宝山区宝祁路XXX号上海李旺停车场一无名简易房内,设置一张麻将桌,以“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并从赢牌中抽取人民币10元至20元不等。2018年8月7日1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2及参赌人员沈某1等人,缴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2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1、司某某、刘某、赵某1、归某、赵2的证言及沈某1、司某某、刘某、赵2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2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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