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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
  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2,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刘妍,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1,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王丽君,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辩护人周婷,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曹金寨、邓某某、李雷、林旭彬、冯伟志、胡某某(均另处)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成立老爹乐公司,并在各地设立门店,以销售保健品并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2017年8月,上述人员成立南京亿创玉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各地老爹乐门店改换为“东方非遗”门店,对外宣传销售非遗产品为名,以销售低价紫砂壶等产品并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后曹金寨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关联公司用以吸纳资金并中转。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某经南京亿创公司上海省级总代理顾正林(另处)发展,担任南京亿创公司“东方非遗”宝山区域负责人,吸收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分别担任门店负责人,在本区先后开设上海10店、21店、29店、38店、39店共计五家门店,以上述方式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并承诺按日返还收益,共计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人民币33,039,1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投资人共计456人。截至2018年3月,上述五家门店已兑付投资人17,135,404.16元,投资人共计损失15,903,715.84元。其中被告人钱某2所在的上海10店涉案金额14,225,760元,被告人钱某1所在的上海29店涉案金额5,111,360元,被告人王某2所在的上海38店涉案金额1,461,760元,被告人杨某某所在的上海39店涉案金额655,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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