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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321号 (4)
  6、同案关系人章扣礼的证言证实,其和妻子郭某系“东方非遗”宝山地区负责人,门店包括海江路XXX号21店、西门街XXX号38店(店长王某2)、宝林路XXX号10店(店长钱某2)、共江路XXX号39店(店长杨某某)。“东方非遗”是南京亿创玉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产品,将工艺品以1,280元为一个单位卖给客户,同时赠送2,000积分给客户。随后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收购上述积分,每个积分一元钱,每天收购积分不等,从3个到9个积分,即客户获得3元至9元不等的投资返利,一年1,560元返利,减去成本,年化收益率在20%左右。每卖出一个单位产品1,280元,其可以获得110元、店长获得35元、员工获得5元。另外其负责所有的运营成本、如房租、员工底薪、带客户出去旅游费用以及其他一些零散开销,其中西门街38店的收益和支出都是其和王某2平均分配和承担。其一般不和南京总部联系,都是和上海地区的省总顾正林联系,是顾正林将该项目介绍给其。
  7、同案关系人顾正林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年初通过微信群联系到老爹乐公司,了解到公司老板叫曹金寨,并加入了老爹乐公司,其直接领导是公司全国营销总监李奕馨(李雷),他们让其到上海负责“老爹乐”公司在上海的业务运营和拓展,其便于2017年6月来到上海,担任“老爹乐”公司上海省级总代理。2017年8、9月左右,老爹乐公司宣布更名为“南京亿创玉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的这些老爹乐门店就变成了“东方非遗”,其便成了“东方非遗”的上海省总。公司开发了相应网站,其可以直接登录网站,看到每个门店的业绩、待发放的利息及客户名单。上海有48家分店,投资人有2、3千人,其中宝山地区有4、5家门店,宝山地区的负责人是郭某,她自己有门店。郭某和章扣礼是夫妻,也是一家门店负责人。宝山门店开设之前都由郭某审核、考察门店的情况,考察是否具备公司要求的运营条件。其主要和郭某对接,其他店长由郭某负责联系。
  8、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证实,曹金寨、胡某某、冯伟志、邓某某等人已因本案被南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10、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均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结伙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被告人郭某协助章扣礼处理宝山区域相关事务、出席活动并获取整个宝山区域业绩的提成,故其应当对宝山区域内吸收投资总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虽无明确的任命,但其等人在各自门店中负责汇集资金转账至总公司账户、向客户兑付分红等,并以各自门店的业绩获取提成,故根据四名被告人承担的职责及获取的利益,其均应当对其门店所吸收的投资额承担责任,其等人对于其各自职务名称的否认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被告人郭某、钱某2、钱某1、王某2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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