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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禹州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号内,伙同他人开设游戏机房并设置赌博机供客人赌博使用,其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上址为赌客上分、结算赌资等,被告人李某某向杨支付工资并约定从赌客输账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
  同年3月27日20时50分许,民警至上述游戏机房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以及参赌人员朱某某,查获“无名机器”8人机1台、“无名捕鱼机”8人机2台、“彩金名牌”8人机1台,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及上分卡等。经认定,上述4台共32座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均系赌博机。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1、胡某某、曾某某、郑某2、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租赁合同》及《网络后台操作手册》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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