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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23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邹宝平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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