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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林建良,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于光辉,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罗勇,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周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建良、刘飞、于光辉、罗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镭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镭驰投资公司”)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勇,股东为王勇、肖成连;2013年4月,公司股东变更为王勇、唐浩然,分别持股51%、49%。2015年12月,镭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镭驰集团”)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勇,股东为镭驰投资公司,集团住所地在本市杨浦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王勇(化名:王道)总负责被告单位镭驰集团的经营管理。
  2013年起,镭驰集团以王勇、以及同年设立的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镭驰金融公司”)等名义与灵璧县盘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好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夏浚峰等签订《借款协议》《融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担保函》等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上述法人及自然人主体出借资金。2016年10月,镭驰集团与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梵能文化公司”)签订《居间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镭驰金融公司代理梵能文化公司“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的销售、租赁居间业务。
  2013年起,镭驰集团为募集资金先后设立上海镭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镭驰股权公司”)、镭驰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镭驰资产公司”)、深圳市前海镭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镭驰公司”)等,并在本市浦东新区、静安区、金山区设立营业网点并在江西省、江苏省等部分外省市设立镭驰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苏镭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或子公司,另通过镭驰股权公司及深圳镭驰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对外发展客户,以债权转让、股权众筹、“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销售、租赁业务等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拨打电话、召开宣讲会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镭驰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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