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36号 (4)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林建良,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于光辉,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罗勇,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周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建良、刘飞、于光辉、罗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